2025-09-20 10:16:21 | 已瀏覽:264次
附件
四川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全省中等職業教育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試行)》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不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的技工院校)。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應遵循全省統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具有統籌管理職能,負責制訂全省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各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主管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管理范圍包括行政區域內所有實施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校,負責制訂本地學籍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以及學籍建立、變更審核、學生畢(結)業認定等工作,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要求,加強監督檢查。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市(州)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負責歸口管理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審核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具體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做好學籍信息和檔案日常維護等工作。學校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制度,保障工作條件,規范學籍管理。
第四條 全面實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為平臺,按照省級統籌,市(州)、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和學校實施的管理制度,開展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管理嚴格遵循“人籍一致、籍隨人走”原則。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具有初中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的學生,符合當地入學有關要求的,可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部分藝術、體育等幼功類專業可招收小學畢業生。
第六條 按照有關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要求到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在報到截止前由學生本人與監護人共同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采取各類跨階段學習形式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新生,錄取名冊須經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省級或市(州)級招生考試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注冊學生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和實踐性教學成績;
4.享受各級獎助學金和學費減免、補助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
7.學籍變動相關材料;
8.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八條 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情況(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注銷、復學、死亡等情況)及時輸入學生管理系統,并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上報至省級教育主管部門。
第九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注銷其學籍,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注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第十一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二條 跨省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注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實際就讀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注冊學籍。根據培養計劃變更就讀學校的,應同時變更學籍。依據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招生計劃跨區域招收的學生以實際就讀學校為注冊地。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與普通高中教育學校合作招收的學生,以學生實際就讀中等職業教育專業注冊學籍,須在雙方簽訂的職普融通協議規定時間內(協議須經市(州)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將確定轉入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學生完成中等職業學校學籍注銷,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采取各類跨階段學習形式培養的職業教育學生,在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期間應以所在中等職業學校為學籍注冊地。
第十五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如核查發現學生有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重復學籍,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比對,并根據學生實際就讀情況注銷其重復注冊的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和修業年限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學制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并存。小學畢業起點的體育、藝術類專業為五年或六年,以六年為主;初中畢業起點的為二年、三年、四年并存,以三年制為主;高中畢業起點的以一年為主。
第十七條 學校經市(州)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開展非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非全日制學習形式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三至六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一到三年。
第十八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專業特點、專業教學標準、招生對象和畢業生就業需求等合理確定學生學習形式和學制,并在招生錄取和新生注冊時準確記載學習形式和學制,每屆學生的學習形式和學制一經確定,不再變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注銷、復學及退學。辦理學籍變動業務時,由學校學籍管理人員在學生管理系統啟動相關業務辦理程序,上傳證明材料,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依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應在當前學期結束后或新學期開學兩周內進行。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及學籍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轉入學校及學籍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須轉出、轉入學校報雙方學籍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逐級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學生、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期間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和技工院校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不得轉入畢業年級,且在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習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半。
省內中等職業學校之間轉學,由轉出學校通過學生管理系統發起轉學申請,上傳證明材料。跨省或跨系統轉學須在學生管理系統提交申請,同時上傳經雙方學校和學校主管部門同意的轉學憑證、普通高中或技工院校學籍注銷(轉到中職)相關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應在一年級結束前完成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應在二年級第二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完成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各類跨階段學習形式學生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原則上不得辦理轉學、轉專業,如有特殊情況的,需提供學生放棄轉錄申請,經監護人簽字、學校審批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同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備案,轉為非跨階段學習形式后,參照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留級的條件和程序由學校制定具體辦法予以明確,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情況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準予休學。學生因病休學,應當出示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歷。學生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限、次數由學校規定。學生休學需逐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兩周內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即可復學,并逐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服兵役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需持有效的退伍證明,經學校核實后方可復學。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如有特殊情況,應轉入其他相近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后,學校應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做退學處理,并通知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如無法通知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可進行公示,公示期滿仍不來辦理有關手續的,可視為自動退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
第二十八條 學生死亡或經法定程序宣告失蹤,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在系統中進行相應學籍異動處理。
第二十九條 修改已注冊學生各項信息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信息。學生個人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在收到證明材料后,通過學生管理系統啟動信息變更手續,上傳證明材料,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依次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辦。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三十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
第三十一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
第三十三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工學交替與崗位實習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文件規定組織學生崗位實習。實施工學交替的學校應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崗位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后,應當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分別制定。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有不良行為的學生,應視情節輕重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須集體研究決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提議,再提交學校黨委會(或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處分過程需“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確保合理性與合法性。處分決定應書面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核準。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并應書面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明確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受理并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并答復。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條 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
3.崗位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在學生達到畢業要求,離校前30個工作日內,學校應及時通過學生管理系統辦理完成學生畢業或結業,按相關規定歸檔并永久保存畢(結)業學生學籍電子檔案。
第四十一條 學生如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達到畢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
第四十二條 對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處分尚未撤銷者,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結業后兩年內,由本人申請,經補考或考核,達到畢業要求后,經學校認定后可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證書記載的畢業時間按學生達到畢業要求的實際時間填寫,并在學籍系統中同步更新畢業信息。
第四十三條 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四條 畢業證書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學校統一印制加蓋學籍教育主管部門鋼印后頒發。
第四十五條 畢業證書遺失可以由市(州)教育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出具學歷證明書,補辦學歷證明書所需證明材料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各類跨階段學習形式學生在中等職業教育學習階段結束后,經考核合格轉錄到高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習的,可以頒發中等職業教育結業證書。
達到中等職業教育層次培養要求且未轉錄到高等教育階段學習的學生,須學校提供未轉錄原因說明,經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按程序辦理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學籍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建立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培訓、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
要配合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完善學生電子學籍系統,保障必要經費投入,確保學生各項信息完整準確、記載及時。
要建立學籍信息保密制度并嚴格執行,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嚴格按要求落實信息備份制度。
要將學籍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完整歸檔,檔案信息須準確一致。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準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生基礎學籍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第四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學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此前已按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的事項,原則上不再變更。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或修訂。